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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来    源: 天主教沧州(献县)教区网站
 作    者: shengren
 发表日期: 2011/10/8 6:49:00
 阅读次数: 2710
 文章标题: 伦理生命伦理生命伦理:自杀之二
 查看权限: 普通专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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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正    文:
生命伦理:自杀之二

一、生命的意义

生命Life是人类文化历史中最基本的词汇之一,生命的意思又广又深。因此有许多描述定义。[i]但没有一种能完全表达生命的奥秘。生,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:生命、生存和人生。人具有自然生命或肉体生命;人在天地间理性地活动以维持他的生命,这就是生存;有理性的人在这天地之间将他的生命,生存指向未来,指向理想,这就是“人生”。对人来说生命、生存和人生,这三者的宝贵程度都是无法估量的,无法测度,用任何语言也无法形容的。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。[ii]人的生命是一个奇迹,生命的诞生是偶然的,也是必然的,生命是宝贵的。孟子和《中庸》都说:“仁,人也”,(尽心上)仁是爱惜生命,凡是物都爱惜自己的生命,人当然也爱惜自己的生命。[iii]

人的生命在宇宙万物中为最高、最完全,因为人的生命为心物合一的生命。其根源在造物主,宇宙万物都是天主所创造的,并且人的高贵之处就是在于人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。人的生命有很高的价值,人肖似天主,是宇宙万物的主人。[iv]我的生命是从他而有的相对之有,常常要和自己的根源相连接,以能维持自己的生命,以能发扬自己的生命。[v]我的生命虽然是独立的生命,而我独立的生命却不由我自主,就如基督所说的:“你们中谁能运用思虑,使自己的寿数增加一肘呢?”(玛627)中国人称这种遭遇为命,在人以上有一项不能抵抗的力量在支配人的生命。我不是我“存有”——生命的主宰,因为我不是“自有”。[vi]如果我随意支配、处置我的生命,而不是由造物主来主宰,就是僭越,摧毁了生命作为生命的意义与本有的价值。生命自诞生,并非单纯地存在,而有其本有的使命与目标,不断努力自我超越以达到更高形式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再造。[vii]生命需要成长和完善,实现作为天主肖像的本有面貌,向无限开放,最终趋向天主生命,达至天主生命,而与天主的生命结合,所以任何扭曲这一实在意义的生命形式,都没有把生命的本质与终极活出,而使生命窝居,毁坏、黯然失色。没有视生命是天主赐给人的最基本的“塔冷通”(玛2515)而将之埋葬。生命是营火,需要添加木柴,火烧得才会更旺、更明。生命需要照顾、爱惜,而不是毁灭,才显出生命的高贵,懂得生命是天主的恩赐。

 

二、自杀摧毁生命

根据《牛津英文词典》“自杀”一词源于拉丁文“Suicidium”意为“杀了某人自己”。最广为人知的定义是杜克海姆在他的著作中所论及的“自杀是带来当事人自身死亡的一种行为,当事人必须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会带来他的死亡……。因此,自杀惟一决定性要求是当事人知道结果”。当代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包桑为自杀作了进一步解释:在没有他人强迫的情况下,若一个人作出令自己死亡的行为,便称之为自杀。[viii]但是自杀是故意的,目的是寻死,带来死亡的手段是具体的,自杀是对自我生命的一种毁灭。自杀是对生命最消极的态度,特别是直接自杀,即以自杀为目的或方法,用有效的方法结果自己的性命。[ix]自杀就是丧失了生命“尊严”的精神,人的生命尊严表现在人所追求的人生目标和人生理想上。[x]自杀就意味着对这一切的毁灭,自杀是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提早结束自己生命。[xi]这里应注意的是“提早”,非正常化的生命终结。

从宗教的观点而言,自杀乃是最极端,最独断的自我肯定、轻蔑、以及绝望之表现。有的自杀者企图以最动人的方法表现自己的荣耀,结果毁灭了自己。[xii]自杀一方面轻蔑天主作为生命主权的事实,另一方面,便是抛弃自己的生命,自杀是直接毁灭自己的性命,这实在是人作为有死的自由权力的一种极端形式。自杀应该是一种特有的行为,是人作为人的最后一次极端的自我称义。自杀是一种尝试,把最后的人的意义赋予已经失去人的意义的生命,自杀的行为肯定生命仅在于消灭生命。[xiii]

 

三、从信仰的脉络中看自杀

我们初步探讨了生命的意义,认识了自杀就是对生命毁灭的事实,现在从启示、教会训导的角度来看自杀的问题。

1、圣经对人生命的肯定

圣经没有明明讲论自杀,但给人启示了有关生命的原则,由这些原则,人便可以了解天主启示对自杀的看法。首先肯定整个人都是天主所创造的。他受到天主的管辖和保护,(咏139116)天主以他的全知、全能和统治包容着每一个人。[xiv]整个人属于主,天主祝福人,新约再进一步发挥了旧约有关人类源自天主,以及天主对人的统治和关怀之概念(宗172428)。如果说人是按天主肖像而造的(创127)。那么降生奥迹更显示了人身体的尊贵(若114;若一11ff)。若望明白指出,人的身体,在其整个实在中,已经与基督的位格合而为一。我们的身体,多多少少反映着基督之身体的光辉。我们的身体是基督肢体(格前615)。身体是为主(613),是圣神的宫殿(619),身体是高价赎回的(620),我们的生命藉圣洗分享基督的光荣(罗6)。

长寿是天主的祝福(出201262;咏9016;箴1027),人要延长生命,而不是按己意过早终止生命,生命只是租借给我们的,它不属于我们,而属于那给予我们生命者(罗1478),真实的生命是在基督内的生命,基督徒关心的是,如何好好地活。[xv]现世生命的崇高价值及其迷人的可能性,已表现于若望的“生命”概念之中,它指的是天主自己的光荣存在,及我们参与天主生命的情形。我们身体的存在确实可以反映天上的生命。它是到达真生命之路,是永生的代表,需要珍惜,而非毁灭。

圣经没有一处明确禁止自杀,而自杀又一再(并非唯独)作为最重要的罪的后果而出现。例如叛徒亚希多弗和犹大。原因并不是圣经同意自杀,而是圣经对绝望者发出恩典与忏悔的呼声,以此呼声代替自杀的禁令。[xvi]圣经对整个人生命的重视实际上已表现出了对自杀的明确观点。圣经在旧约记载了四个自杀的个案(民95056;撒上3116;列上1618——19;撒下1723),在新约最有名的是出卖耶稣的犹大(玛27310),这些自杀案件都是在违背上帝旨意之下而引起的悲剧,起因与结果都是与上帝的意愿相违背的,这为自杀定下了一个黯淡的基调。

2、有关教父与圣师的观点

教父和圣师的观念为形成教会的正统信仰观点是至关重要的。我们要从教父和圣师的观点看他们对自杀的看法。

A、奥斯定的观点

奥斯定在《上帝之城》卷一中第一次言及自杀的问题。他试图表明早期基督教时代普遍认可自杀的理由,如避免罪恶的愿望,逃避世界的苦难、赎罪、寻找超脱,逃脱他人的侵犯等,从正确的基督教教义来说,都是不被接受的。第一为逃避这个世界的罪恶,是不值得去触犯永恒国度的律法的;第二,他人的罪永不能玷污无辜受害者的灵魂,但自杀却是可以的;第三,人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罪过而自杀,因为他需要的是悔改,而死亡剥夺了悔改的机会。奥氏更进一步将“自行杀戮”与“执行神圣律令自杀”区别开来。自杀是运用个人自己的主权去毁灭自己的生命。这是“自行杀戮”的行为。[xvii] “要注意戒律,或加以正确解释,其实是禁止自杀的,因为戒律是这样说的:‘不可杀人……’这一条对任何人,尤其对那些与这一条有关的人,既没有限定杀什么人,也没有说明什么情况之下杀人可以例外。……戒律是‘不可杀人’”。因此,既不可杀别人,也不可杀你自己,因为自杀者所杀的也是人。[xviii]奥氏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去讨论该问题的人,他的思想构成了基督教反对自杀的基本立场。

B、多玛斯的观点

多玛斯引用《上帝之城》的观点作为他的理论的起点。他认为十诫中的不容许杀人也包括了不许自杀,而且亦同意自杀是最危险的罪。因为它不容许人有悔改的机会。简而言之,除非是神特别的命令(如参孙的例子),自杀应绝对禁止。此外,阿奎那也有自己的特色。首先阿奎那吸收亚里斯多德的观点,每个生物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本能,因此,夺去自己的生命不仅侵犯了神的诫命,而且侵犯了自然法则,对自己造成侵犯。第二,阿奎那强调自杀是侵害政治团体的一种不公正的行为,在此,他再次引用了亚氏“视政治生命为一个人自然且根本的要求”的观点。没有人可以独立于团体之上掌握着自己的命运,没有人有权忽视团体的法则,按自己制定的法则行事。第三,阿奎那相信生命是神的恩赐,只有神才能挪去。因此,他批评自杀是侵犯了神独有的掌握生死的权力。人的自由选择意志不包括掌握生死权力。[xix]阿奎那对奥氏的自杀观修正,完善成为教会对自杀观的权威理论。

3、教会有关自杀的训导

梵二《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》第二章中阐述了应尊重人格,“此外,各种杀人罪,屠城灭种,堕胎,用药物摧人安乐死及恶意自杀等危害生命的恶行……,这一切及其它类似的种种都是可耻的,有辱文明的罪孽。这些罪孽固使受之者含羞蒙辱,但尤其这玷污的主使者,同时又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”。[xx]这里教会训导天主子民,恶意自杀是恶事,而且是深重的罪孽。梵二在同一宪章也肯定了肉体生命的正确价值:人不应轻视其肉体生命,而应承认其肉体的美善而重视之;因为肉体是天主所造”。(现代14)拥有它的尊严,这尊严不仅源于天主之创造行动。而且肉身参与了基督的救赎奥迹。整个物质世界都汇集在人的肉体内,并且达到极峰,而整个受造界透过人的肉体被导向光荣天主。[xxi]梵二从人这端有关肉身的尊贵、来源和意义的信德道理,归纳出具体的伦理结论,就是禁止恶意自杀。

最新《天主教教理》卷三在基督内的生活,讲到第五诫时首先强调了“人的生命是神圣的,因为,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,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,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,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,[xxii]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,对自己的生命负责。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,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。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,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,不是生命的所有人,我们不得处置生命。

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。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。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,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、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,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,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。

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,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,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。

但严重的心理错乱、忧虑、或者对考验、痛苦、折磨的巨大恐惧,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。

从天主教教理对自杀的有力论述,我们可以肯定恶意的自杀仍不免是一种罪恶。



[i]、《神学辞典》,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,光启出版社,1996年,165页。

[ii]、张志伟,马丽著,《生与死》,河北人民出版社,1996年,36页。

[iii]、罗光著,《罗光全书》,第一册,台湾学生书局,199652页。

[iv]、同上653页。

[v]、罗光著,《罗光全书》,第三册,台湾学生书局,1996109页。

[vi]、同上8185页。

[vii]、同上4166页。

[viii]、同上2195页。

[ix]、《家庭·生命·财产和诚信伦理》,佘山修院改编,上海光启出版社,1995年,14页。

[x]、池田大作,B·威尔逊著,《社会与宗教》四川人民出版社,1996年,101页。

[xi]、葛立模编著,《天主教教义函授课程》,河北信德室,1998年,17页。

[xii]、孙振青译,《基督之律》,卷三,光启出版社,147页。

[xiii]、朋霍费尔著,胡其鼎译,《伦理学》,汉语基督文化研究所,2000年,142页。

[xiv]、同上3408页。

[xv]、同上15139页。

[xvi]、同上16144页。

[xvii]、同上5203页。

[xviii]、莫特玛·阿德勒,查尔斯,范多伦编,《西方思想宝库》,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,1991138页。

[xix]、同上5204页。

[xx]、《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文献》,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秘书处编译,天主教协进会出版社,1987年,228页。

[xxi]、同上3411页。

[xxii]、《天主教教理》,河北信德室,2000年,520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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